山月村,閒適享山林,與太魯閣族人同歡過新年
靜走富源溪,聽水流、風、水鴨、車子過橋的聲音
走讀瑞穗街,看斷層土地公,聽移民心聲
優質農村米86,體驗阿美族農村互助生活
Day 1 靜幽山月村 台北++新城-小錐麓步道-砂卡噹步道-布洛灣山月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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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 台北火車站北一門集合 (請自備自己喜愛的早餐) | ||
08:52 | 台北火車站搭乘台鐵列車 台北++新城 ※依當時訂位為主 (212次自強 08:52-1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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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 午餐~達基力部落屋 太魯閣族風味合菜 | ||
13:30 | 小錐麓步道-砂卡噹步道 輕鬆散步,慢走、健行古道;悠遊山林,陰離子療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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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 | 布洛灣山月村 享受峽谷台地環境的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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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 | 晚餐~山月村內享用自助式太魯閣烤肉與野菜湯 | ||
19:30 | 太魯閣族春節特別晚會 | ||
宿:布洛灣 山月村山月套房 | |||
Day 2 太魯閣族獵人 vs 富源溪靜走 山月村-葛督桑音樂工作室-富源溪靜走-瑞穗虎爺溫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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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0 | 山月村自助早餐佐峽谷風光 餐後村內自由活動,也可散步到下臺地遊客中心,或排隊走走山月吊橋,享受悠閒山中歲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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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 整理行囊,拜別山月村,前往葛督桑音樂工作室 | ||
11:00 | 葛督桑音樂工作室 拜訪太魯閣族第一位文臉文化獵人~彼得洛・烏嘎,認識太魯閣族文化遷移、獵人學校、傳統樂器、文化工藝體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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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 | 午餐~新城滿庭芳太監雞 | ||
14:30 | 富源溪水域靜走:賞水鴨與蘆葦生態 溪流、風、蘆葦、野草香、水鴨聲,靜聽療癒身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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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 | 虎爺溫泉飯店 享用 瑞穗 英雄黃金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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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 | 晚餐~虎爺溫泉飯店享用風味合菜 | ||
20:00 | 花蓮八景之一『紅葉尋蹊』,閒適地,泡湯濯洗,舒緩身心 | ||
宿:瑞穗 虎爺溫泉 小木屋 | |||
Day 3 優質農村米86 虎爺溫泉-瑞穗走讀-織羅部落MIPALIU-花蓮火車站++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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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0 | 飯店早餐;早起可健行虎爺山步道觀日出 | ||
09:00 | 瑞穗走讀:聽愛上花東而移居的曾武曲夫婦說瑞穗故事 瑞穗也有條老街,保留著花東鐵路開通前的原貌,建於日治時期的青蓮寺,有神蹟傳奇、有漂亮剪黏,是瑞穗信仰中心;坐鎮斷層帶上的土地公,可以看到萬年前的海底地質;渡口旁聚居的是自奇美逆流而來的族人,當初為的是到瑞穗採買與交易......原來瑞穗除了溫泉,還有很多精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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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 織羅部落Mipaliu 部落導覽:文化廊道、百年古蹟、全台第一個鐵馬驛站、北回歸線地標、齊柏林樹。 彩繪米DIY:獨一無二米彩繪,以白米、糙米、紅米、紫米、小米等五色米組合,運用自己的巧思與創意將五色米拼排成獨一無二的創意包裝。 午餐~織羅部落 農村節慶料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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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 | 櫻田野 養生火鍋料理 | ||
19:35 | 花蓮火車站搭乘台鐵列車 花蓮++台北 ※依當時訂位為主 (241次自強 19:352-1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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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督桑音樂工作室 ◆→富源溪水域 ◆→瑞穗 英雄黃金泉 ◆馬太林基督長老教會禮拜堂→ ◆織羅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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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花蓮 來回搭乘火車,抵達花蓮改搭乘巴士
【每人費用】二人房$22,000、三人房$20,800、四人房$19,500
→ → → → 敬老(65歲以上)及12歲以下佔床之兒童每人可扣$400
→ → → → 6歲以下不佔床兒童$8,000;嬰兒$3,000
【費用包含】行程中註明之活動體驗、交通、門票、餐食、住宿、接駁、保險、導遊及司機服務費、行政服務費等。
【費用不含】飯店私人消費、個人消費
第十八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應依下列標準賠償:
一、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遊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者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第十九條(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乙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事由。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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