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洛灣是太魯閣語「追蹤獵物的地方」
原住民對山河是敬意的,台地迎向陽光,是最適合族人生活區域
第一天 台北++新城-葛都桑音樂工作室-布洛灣山月村
08:20~ 台北火車站北一門集合 (請自備自己喜愛的早餐)
08:57~11:49 搭乘 212次自強號 台北++新城
12:20~13:40 達基力風味餐
14:00~16:30 葛都桑音樂工作室:拜訪太魯閣族第一位文臉文化獵人~彼得洛烏嘎,認識太魯閣族文化遷移、獵人學校、傳統樂器、文化工藝體驗
16:30~18:00 山月村享受峽谷台地環境的美
18:00~19:30 山月村內享用太魯閣族自助式風味餐
19:30 ~21:00 太魯閣族春節特別晚會
宿:布洛灣山月村山月套房
第二天 憶起中橫-西寶農場-布洛灣山月村 (Walk+Bus)
07:00~10:00 山月村內自助式早餐
10:00 ~12:00 健行:山月村-燕子口-錐鹿峽谷,約5.7公里※若腳程不便,您可在飯店內自由活動
12:00~13:30 天祥青年活動中心午餐
14:00~16:00 W(走路)+B(遊覽車):天祥-文山溫泉-西寶農場,約8.4公里。※ 坐一段車走一段路,慢慢走享受中橫健行活動片段記憶。西寶農場:西寶早期是中橫公路開路時期的蔬果供應地之一,中橫開通後由退輔會設置西寶農場,當年修築中橫公路的榮民在此形成聚落,種植蔬菜水果為生。這幾年推廣友善農耕,台地上西寶國小是全國唯一體制內的森林小學
17:00~18:00 返回山月村休息
18:00~19:30 山月村內享用太魯閣族自助式風味餐
19:30 ~21:00 太魯閣族春節特別晚會
宿:布洛灣山月村山月套房
第三天 山月村半日閒-四八高地網紅打卡-花蓮++台北
07:00~10:00 山月村內自助式早餐
10:00~11:00 自由活動,再次享受峽谷清幽
12:00~13:30 櫻田野享用無毒養生料理
14:00~16:30 新城故事:新城天主堂、新城故事老街、四八高地 公園、坑道……
17:33~20:09 花蓮火車站搭71班次團體列車 花蓮++台北(火車上享用台鐵便當)
喜愛花蓮自然的美
定點渡假
走一點點路可以
回憶過去的記憶
老少.親子皆宜
火車+遊覽車+走一點點的路
參考費用:20人以上成行
大人(12歲以上): 二人房 18,200元 三人房16,500元 四人房 15,500元
大人(65歲以上或持愛心手冊): 二人房17,800元 三人房 16,000元 四人房 15,000元
小孩佔床(7-12歲以下): 二人房17,800元 三人房 14,500元 四人房13,500元
小孩不佔床 (3-6歲以下) 含巴士坐位火車位:8,000元
嬰兒不佔床(2歲以下)含巴士坐位不含火車位:3,000元
費用包含: 行程中註明之火車票、巴士、住宿、膳食、體驗活動、特色料理、500萬履約責任險及50萬醫療險、雜支。
費用不含: 私人消費支出、每人每天領隊及司機小費 ($300*3天=$900)
1.請隨身攜帶旅遊手冊,以方便旅遊進行,並請隨身攜帶身份證及健保卡以備不時之需。
2.搭火車,怕冷要帶外套、怕吵要帶耳塞、怕光要帶眼罩、怕異味者要帶口罩。
3.火車抵達花蓮後,因部份景點關係轉搭乘廿六人坐中大型巴士,車上備有礦泉水。
4.入秋冬初早晚溫差大,請備房防寒衣、帽子、陽傘、防曬液、太陽眼鏡、小扇子、長袖衣物、太陽眼鏡等遮陽用品務必要攜帶。
5.如有口服藥品需求者,請自行攜帶(暈車藥、習慣用藥等)及個人用品、輕便雨具、相機、充電器、水壺等,請勿攜帶寵物及貴重物品出遊,以免遺失。
6.請著輕便服裝,並多備幾套換洗衣物,便於汗濕更換。
7.第2天西寶農場小健行,請著步鞋.輕鬆褲子.登山杖(依個人喜好自備),保暖外套.溫水壺.小背包....等。
8.活動場域多位於野外郊區,花東把地區小黑蚊無所不在,請攜帶防蚊蟲用品(含香茅成分者效果較佳)。
9.行程中安排有各式的風味美食,只要您帶著嘗鮮體驗的心情,細細品味,餐餐道道都是美味!
10.若天候影響無法前往部落旅遊景點,將以安全為前提,作最適當的調整。
11.請注意個人隨身安全及行車安全,如有任何問題請與領隊就地協調處理,以免影響旅遊心情。
12.遊程全以部落生活節奏為主,行程上的時間僅供參考,請包容、隨心、順心、安心。
13.疫情期間敬請您隨時配戴口罩,尤其是在密閉空間,並請配合量體溫及手部酒精消毒,謝謝您的配合。
第十八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應依下列標準賠償:
一、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遊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者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第十九條(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乙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事由。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出發前一週用 mail .簡訊 或 line 通知,當天還有每人一一本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