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天 台北++花蓮-新城天主堂或玩味蕃樂園-午餐-天空之鏡沙灘車-巴歌浪舞動之夜 07:03-10:10
台北火車站搭團體旅遊專列台北++花蓮 74次07:03-10:10或82次 07:15-10:04依當時訂位為主 10:30-10:50 前往新城 10:50-11:50
新城天主堂:其是一間日本神社與西式天主教堂並存的特色建築, 有著日式神社遺跡鳥居、石燈籠和宛如諾亞方舟獨特 船形教堂隱身在花蓮新城小鎮上的新城天主堂,船形教堂外觀佈滿了藤蔓植物充滿綠意,也被網友稱作綠色的諾亞方舟 或
玩味蕃樂園:主要傳承上一代對事業的開創精神與精湛技藝,因而創造花蓮十三鄉鎮地奉、菓食、洄潮、牧瀾為主題的fun樂園,並匯集了在地的人文精萃,建構了花蓮名產傳奇故事的軌跡。
11:50-12:50 新城太監雞享用午餐
13:00-16:00
天空之鏡:花蓮的特殊地形設計了集花蓮海、溪、叢林為一體的秘境沙灘車線路,同時為貴賓們提供創意拍照(天空之境、石拱門、飛踢等多元拍照方式)
※預訂13:30場次 ※不去天空之鏡會前往PonyCafe(低消$120起)
16:00-18:00 花東海岸風景:新社部落大地藝術、石梯坪、海梯田地景藝術 18:00-21:30
巴歌浪舞動之夜+原意美食~阿美族豐年祭 陶甕百合春天~阿美族無菜單原味輕食料理
1.入場迎賓
2.營火儀式
3.豐年祭舞連續跳30分鐘(答唱與變化舞步)
※跳錯要喝酒,不喝酒要咬舌自盡
4.A LAI 再見 我們同學之夜
夜宿:千禧山莊
第二天 早餐-部落競技活動-項鍊工作室午餐-瓦拉米古道-虎爺溫泉
08:00-09:00
山莊早餐:早起看太平洋日出
09:30-10:30
部落生活競技體驗
11:30-13:00
項鍊工作室享用午餐
(若餐廳無法接單,則提早前往瓦拉米古道,於中途享用特色便當)
13:00-14:00
經王長公路前往玉里
14:00-16:00
瓦拉米步道(往返約2小時,山風瀑布、吊橋):八通關越嶺道東段的一部分,全長約13.6公里,坡度緩、視野佳,步道沿著拉庫拉庫溪谷而上,具有亞熱帶至寒帶特色的完整生態體系,蘊育著豐富多樣的動植物資源,步道可分成前段:步道口~山風瀑布、中段:山風瀑布~佳心、後段:佳心~瓦拉米山屋,沿途會經過五座吊橋和多處駐在所遺址,其中山風二號橋的橋頭石墩仍保留日據時期的水泥建物。
※登山口開始步行至山風瀑布即折返,會經過山風一號橋與二號橋,單程約1.5公里,來回約3公里,坡度平緩且路徑清楚,適合來趟輕鬆的健行體驗
16:30-17:30
前往瑞穗
18:00-20:00
山莊內享用晚餐
夜宿:瑞穗虎爺溫泉
第三天 自由活動-織羅部落MIPALIU稻田餐桌-瑞穗++台北
07:30-08:30
山莊內早餐
09:00-10:00
前往瑞穗牧場
10:30-12:00
織羅部落MIPALIU稻田餐桌
部落導覽:文化道廊、百年古蹟、全台第一個鐵馬驛站、北回歸線地標、齊柏林樹
彩繪米DIY:獨一無二米彩繪:以白米、糙米、紅米、紫米、小米等五色米組合,運用自己的巧思與創意將五色米拼排成獨一無二的創意包裝
12:00-13:30
特色有機餐農家宴
13:30-17:00
情人袋DIY、稻田餐桌享用手工點心、阿美族的傳統歌舞表演
17:00-17:20
前往瑞穗火車站
17:50-21:20
搭團體旅遊專列 瑞穗++台北81次17:33-21:16 或 其他班次
※團體火車票以當時訂到之車次為主
◆織羅部落→
玉里鎮春日里的織羅部落,原名(Ceroh)為阿美語中(不斷湧入,,不斷加入)即源源不斷的意思,織羅部落因為導演齊柏林拍攝紀錄片「看見台灣」,踏勘尋找台灣最美的稻田,因而開啟了一段稻田中邁步向前的大腳印紀錄,讓更多人看見東部農業景觀的珍貴。頭目說因為部落獨特的天然資源及產業,讓部落族人更珍惜這片豐饒的土地,也讓部落展開一連串的農業產業復興計畫;與春日國小合作,將部落經濟與人文有系統地的推動工作假期與部落旅遊;米86小農更開發出以紅糯米、紫米、小米、糙米及白米等五種不同顏色的米進行米彩繪創作,融合了部落年輕人的創意開發。同時部落也推廣種植具有傳統特色作物「葛鬱金」成為部落農事體驗主題,藉由體驗遊程找回阿嬤的味道記憶。 ◆稻田腳印餐桌→ 200公頃有機稻田的周邊,沒有刺鼻藥劑,唯有泥土青草香;延續齊柏林導演的大腳印,在金黃滿穗的稻田中享用餐點,是稻作將收割之際才能有的享受! |
台北++花蓮 來回搭乘火車,抵達花蓮改搭乘巴士
【每人費用】二人房$14,600、三人房$14,200、四人房$13,900
→ → → → 敬老(65歲以上)及12歲以下佔床之兒童每人可扣$400
→ → → → 6歲以下不佔床兒童$900
【費用包含】行程中註明之活動體驗、交通、門票、餐食、住宿、接駁、保險、導遊及司機服務費、行政服務費等。
【費用不含】飯店私人消費、個人消費
第十八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應依下列標準賠償:
一、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遊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者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第十九條(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乙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事由。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出發前一週將發送行前通知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