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193縣道是花東縱谷最美公路之一
◆保存猶尚完整的日式風格「新城天主堂」
◆被如茵的山谷包圍的山月村一直堅持以保育、環保、原味、藝術、文化為主軸
◆療育的飲食:「吉拉卡樣假日廚房」不是一家餐廳,而是一種文化,體驗太陽、空氣、水和大地賦予的「原」味
◆織羅部落傳統阿美族的米86(Mipaliu)精神,互助換工,腳踏實地生活,栽植出最天然原味的部落農作
◆「部落皇后藝術咖啡廳」為旅英台灣原民藝術家優席夫為家人開設
◆走讀玉里小鎮 讓您深入認識玉里 而不再只有玉里麵及臭豆腐的印象
◆回程讓您不用去排隊 於秋月食堂就享用玉里麵 暖暖您的胃後返家
第一天 台北花蓮-新城天主堂-風味午餐-砂卡噹步道-布洛灣山月-風味晚餐-太魯閣族音樂晚會
06:50 台北火車站北一門集合上車,前往花蓮
07:15 搭乘太魯閣22次前往花蓮(09:25抵達)或其它車次
10:30 新城天主堂:整座園區沒有很大,但卻充滿了日式風格,裡頭有鳥居、參道、獻燈、狛犬等;原來它的前身在日治時期是「新城神社」,也是當時太魯閣地區原住民與日本人衝突對立的一處地點,在台灣光復後神社便日漸荒廢,後來才由現在的天主堂教會收購並改建為「新城天主堂」。來到這裡仍可看見保存猶尚完整的日式老味道唷!而後建的天主教堂建築就像是一艘諾亞方舟,還覆蓋上一層綠化藤蔓,頗具特色,也讓人遊訪其中更有股安定的力量在心中。
12:00 午餐~達基力部落屋 太魯閣族風味
13:30 砂卡噹步道:海拔約60公尺左右,步道親民,非常適合輕鬆、慢走、健行的山澗古道風景
15:30 布洛灣山月村 享受峽谷台地環境的美
18:00 晚餐~山月村內享用自助式太魯閣族風味餐
19:30 太魯閣族音樂晚會
宿:布洛灣山月村(山月套房)
第二天 早餐-山月村-山月吊橋-吉拉卡樣假日廚房-鳯林慢城-瑞穗虎爺溫泉
07:00 山月村 自助早餐佐峽谷晨光
08:30 山月吊橋:排隊走走山月吊橋,享受悠閒的山中歲月
09:40 前往鳯林
11:15 療育的飲食:「吉拉卡樣假日廚房」不是一家餐廳,而是一種文化體驗太陽、空氣、水和大地賦予的「原」味,廚房展現的不僅是飲食文化,還有食物、人與土地間的倫理關係,在這裡,食物是重點也不是;吃甚麼不重要,重要的是心放鬆,放下城市包袱,安心感受泥土、空氣與食物原味。(若遇廚房整修改在活動中心午餐)
14:30 鳳林慢城走讀:箭瑛大橋的在地故事、日式菸樓走訪、誠信商店
16:00 前往瑞穗虎爺溫泉
17:00 辦理住房手續
18:00 虎爺溫泉享用晚餐
宿:虎爺溫泉
第三天 早餐-瑞穗牧場-織羅部落巡禮-部落皇后藝術咖啡-玉里走讀-玉里++台北
07:00 山莊內享用早餐
09:00 瑞穗牧場
10:00 織羅部落MIPALIU:
部落導覽:文化道廊、百年古蹟、全台第一個鐵馬驛站、北回歸線地標、齊柏林樹
彩繪米DIY:獨一無二米彩繪:以白米、糙米、紅米、紫米、小米等五色米組合,運用自己的巧思與創意將五色米拼排成獨一無二的創意包裝
12:00 織羅部落風味套餐: 好客豐盛的原住民風味餐,菜色道道美味精采有故事,取用在地食材,減少碳足跡,也是友善大地的一種;菜色食蔬野菜與肉類營養均衡,恰到好處。
14:00 部落皇后藝術咖啡: 如果,一個空間在喝咖啡時,也能欣賞到原作藝術與部 落田野風景,那它的價值就不只是一杯咖啡了。 這裡是阿美族旅英藝術家優席夫的創作天地,在台灣; 是優席夫的家,也是咖啡廳,三樓工作室有180度的縱谷稻海景觀;這裡,適合喝杯部落特調,放空。
15:30 走讀玉里小鎮:玉里火車站、洗衣亭、圓環、協天宮、鎮民廣場、玉里天主堂、玉里神社…..
**依當天時間狀況調整路線
17:00 玉里火車站 秋月食堂 享用玉里麵
18:29 搭乘台鐵 441次 自強(3000)列車回返台北21:32
※屆時會依實際狀況調整行程內容及順序,敬請包涵!
去程:台北++花蓮 回程: 玉里++台北 搭乘火車,抵達花蓮搭乘巴士
【費用包含】行程中註明之活動體驗、交通、門票、餐食、住宿、接駁、保險、導遊及司機服務費、行政服務費等。
【費用不含】飯店私人消費、個人消費
第十八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應依下列標準賠償:
一、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遊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者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第十九條(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乙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事由。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