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天 台北++花蓮-葛督桑音樂工作室-午餐-撒部‧噶照木盤DI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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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
台北火車站 搭乘太魯閣408次 07:40-09:39 台北-花蓮 或其它車次(以申請到的車次為主) |
10:20 |
拜訪太魯閣族第一位文臉的年青人~彼得洛.烏嘎太魯閣族獵人學校: |
13:00 |
風味午餐 |
14:30 |
跟著地景藝術家撒部‧噶照學作藝術:漂流木盤DIY: |
18:00 |
陶甕百合春天~阿美族風味餐 (金鐘主廚~陳耀宗) |
住宿 |
千禧山莊 |
第2天 阿美如是生活~吉拉米代天空梯田-池上日暉國際渡假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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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0 |
山莊內簡易早餐 |
08:00 |
前往吉拉米代 |
09:15 |
吉拉米代秉著榮獲全球百大「綠色旅遊目的地」的精神,用原住民傳統文化與精緻料理,將來自山、來自海、來自部落的天然生態,塑成永續生活的滋味: |
12:30 |
風味午餐 |
13:30 15:00 |
石門圳與哈拉梯田、竹香咖啡品嚐、拜訪手工籐編耆老 前往池上 |
15:30 |
池上日暉渡假村check-in,並自由活動 |
18:00 |
池上芭洋Amis風味餐 |
19:30 |
返回飯店 |
住宿 |
日暉國際渡假村 |
第3天 鸞山森林博物館~布農族森林野宴 – 台東++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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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 |
早起單車遊伯朗大道 ※ 自費自由參加 |
07:00 |
飯店內享用早餐 |
08:00 |
出發前往鷥山森林博物館 <09:00 需抵達鸞山遊客中心> |
12:00 |
布農族森林野宴 |
14:45 |
前往台東加路蘭 |
15:30 |
加路蘭擁有一大片寬廣的草坪、休憩涼亭、解說站以及觀景台,不但提供了東海岸旅行的最佳休息站,這裡美麗的海岸景觀與獨樹一格的裝置藝術,成為熱門的拍照景點,旅人們可在海邊散步聽浪聲、吹海風,一邊迎著和煦陽光渡過悠閒時光 |
15:51 |
花蓮火車站 搭乘普悠瑪441次 17:50-21:20 花蓮-台北 或 自強439次17:05 -22:00 (以申請到的車次為主) 火車上享用便當 |
1.台北++花蓮 台東++台北 搭火車
2.花東地區遊覽車
3.巒山森林九人座接駁
【每人費用】二人房14,500元、三人房$14,000、四人房13,000元
【費用包含】來回火車票、中大型巴士、住宿、體驗活動、伍佰萬屨約責任險及20萬醫療險、領隊及司機出差費、雜支。
注意事項
1.請隨身攜帶旅遊手冊,以方便旅遊進行,並請隨身攜帶身份證及健保卡以備不時之需。
2.搭火車,怕冷要帶外套、怕吵要帶耳塞、怕光要帶眼罩、怕異味者要帶口罩。
3.火車抵達花蓮後,因部份景點關係轉搭乘廿六人坐中大型巴士,車上備有礦泉水。
4.入秋冬初早晚溫差大,請備房防寒衣、帽子、陽傘、防曬液、太陽眼鏡、小扇子、長袖衣物、太陽眼鏡等遮陽用品務必要攜帶。
5.如有口服藥品需求者,請自行攜帶(暈車藥、習慣用藥等)及個人用品、輕便雨具、相機、充電器、水壺等,請勿攜帶寵物及貴重物品出遊,以免遺失。
6.請著輕便服裝,並多備幾套換洗衣物,便於汗濕更換。
7.第3天巒山森林博物館請著舒適、透氣、快乾材質的休閒服,好走、舒適、防滑,忌著(不建議)新鞋與牛仔褲!並建議手工手套攀爬用。請自備碗筷 (響應環保)
8.活動場域多位於野外郊區,花東地區小黑蚊無所不在,請攜帶防蚊蟲用品(含香茅成分者效果較佳)。
9.行程中安排有各式的風味美食,只要您帶著嘗鮮體驗的心情,細細品味,餐餐道道都是美味!
10.若天候影響無法前往部落旅遊景點,將以安全為前提,作最適當的調整。
11.請注意個人隨身安全及行車安全,如有任何問題請與領隊就地協調處理,以免影響旅遊心情。
12.遊程全以部落生活節奏為主,行程上的時間僅供參考,請包容、隨心、順心、安心。
13.疫情期間敬請您隨時配戴口罩,尤其是在密閉空間,並請配合量體溫及手部酒精消毒,謝謝您的配合。
第十八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應依下列標準賠償:
一、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遊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者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第十九條(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乙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事由。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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