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樂德193,部落原點人文采風
玉里麵套餐,找回記憶味道
玉富自行車道,穿越秀姑巒溪看板塊作用
252平方公里的精采,在全台最大鎮裡,慢生活......
| 樂德193部落原點- 板塊騎玉 樂德公路193-玉里單車騎讀-玉里火車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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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00 | 玉里火車站集合,秋月商店前(候車室內售票區對面) |
| 09:30-12:30 | 樂德193原點人文采風 部落地名典故、東豐稻田、松浦碾米廠(熊好米)、馬汝稻田(玉里天堂路)、馬太林教堂(馬賽克彩繪藝術牆)、織羅部落(齊柏林紀念樹、北回歸線派出所) |
| 12:30-13:40 | 午餐~玉里麵套餐,找回記憶味道 以食串起玉里產業、生活記憶的精髓 |
| 14:00-16:00 | 板塊騎玉~單車騎讀玉里鎮(不騎車,可抵換瑞蓮咖啡下午茶) 玉里火車站-玉富自行車道-板塊交接處-紅色雙鐵橋-玉里神社-玉里火車站 |
| 16:00- | 玉里火車站,伴手里採買、秋月商店逛逛 |
| ※ 以上行程得依實際狀況做最適調整 | |
| ◆玉里鎮→ 玉里經歷了清朝時期、日治時代、國民政府到現代,鎮內包含客家人、平埔族(西拉雅.馬卡道.大武壟)、原住民族(阿美、布農、太魯閣)、漢人、新住民、二地移居等,使得玉里成為一個族群、文化、信仰多元的城鎮。在人文歷史方面有許多值得探索挖掘的故事,從清朝、日治、民國、現在,透過走讀旅讀的活動,認識這個全台最大的鎮、全台灣最大的米倉、全台最不觀光的地方,保有原來在地生活常態,真實地在地生活生產,最適合慢活、慢食、慢行的小鎮。 ◆昔時玉里街→ 50-70年代,玉里人口最多曾有46,000多人,20幾家金飾銀樓、4家戲院,伐木、礦業、鳳梨加工為當時鎮上三大產業。1961年設立的台鳳花蓮廠,是當時東部年輕人就業的重要所在,人口增多,風月及遊樂場所隨之增加,地方經濟也因此活絡,帶起玉里一片榮景。 → 玉里火車站:認識玉里鎮,從火車站講起 → 玉都戲院舊址:現為寶雅百貨商場,1968年開幕,由協和股份有限公司籌資興建。當年,玉里曾有玉都、天聲、玉山、新星等4家戲院。 → 玉里郵局:全台唯一留存的移動郵局,為服務193縣道上的鄉親。 → 玉里圓環:玉里之心,昔日玉里風華所在,圓環邊尚有老店舖及璞石閣旅社舊建物。 → 玉山戲院舊址:現為統冠商場。 → 協天宮:主祀關聖帝君,清代應「開山撫番」政策,飛虎軍提督吳光亮率軍闢中路來到玉里地區所興建的廟宇,為東台灣最早興建的廟宇。廟內收存有提督之弟吳光忠所提「後山保障」匾額。 → 彌陀寺:1928年創立,日治時期為真宗本願寺玉里布教所,戰後更名為彌陀寺,現存建築仍為1928年原始建築。 → 上學街:日治時期官舍街 → 樟樹王:位於玉里派出所內,為日治時期花東樟樹育苗中心,周圍仍留有多棵老樟樹。 → 玉里天主教會:劉一德神父(義大利籍) → 八通關越道路起點標遺址:日治時期位於玉里支廳前的十字路口,有座石柱佇立於街角,為橫貫中央山脈、連結西部竹山與東台灣玉里的八通關越道路起點碑。 → 華山寺:日治時期淨土宗玉里布教所,現存有1924年阿彌陀佛古碑及百年山茶花。 → 玉里麵製麵廠 ◆玉富自行車道→ 玉里乾淨的風,適合騎單車體驗,單車道形同鎮民的健康步道,傍晚時分常見慢跑的人多於穿梭其間的單車;車道全長約10公里,係依舊鐵道路線改建而成,起自玉里火車站,終至舊東里火車站(今東里鐵馬驛站),沿途視野遼闊,可一路觀賞縱谷的稻田之美;跨越秀姑巒溪的同時,還有個世界級的大景在其中,在這裡…穿越歐亞菲~輕而易舉。 ◆板塊交接處→ 板塊作用在台灣是生活的一部分,花東人更是對每日的搖動習為日常,『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交接』這地理課本上的名詞,在單車行經處,秀姑巒溪的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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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樂德公路→ 193縣道,北起三棧南至樂合,全長110.92K,是目前台灣最長的縣道,也是唯一全線均位於花蓮縣境內的南北向道路,最南一段位於玉里鎮德武至樂合,在地人習稱『樂德公路』意樂合至德武的一條道路,沿線自北而南經德武、春日、泰林、福音、松浦、觀音、高寮、鐵份、東豐、樂合等聚落,有最大金針產區赤柯山、有北回歸線經過、有阿美族藝術家創作的馬賽克拼貼藝術牆、有碾米廠,也有客家信仰五穀廟,具豐富多彩的人文內涵;地處秀姑巒溪東岸,為所謂的河東之地,兩旁阡陌交橫,稻田自德武一路延伸至樂合,伴著小葉欖仁樹、鳯凰木、茄苳、樟樹、阿勃勒等不同的行道樹,隨著季節變換不同色彩,號稱台灣最美麗的公路,自行車的天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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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費用】$3,990元
【費用包含】秋月食堂玉里麵套餐、導覽、電輔車、接駁車車資、司領服務費、保險(250萬旅責+20萬醫療)、雜支等
【費用不含】
第十八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應依下列標準賠償:
一、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遊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者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第十九條(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乙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事由。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