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秋季的小琉球,沒有穿流不息的機車
可以慢慢地騎車、散步、悠坐沙灘,在最舒服的溫度下,享受最Chill的小琉球
| 太陽一 小琉球隨覽 高鐵左營站-東港-小琉球-島上民宿 |
|
| 09:30 | 高鐵左營站集合 |
| 10:30 | 東港渡船碼頭...候船...搭乘交通船前往小琉球 |
| 11:30 | 午餐:小琉球海島風味 |
| 下午 | 機車環島:遊賞珊瑚礁海岸風光 美人洞、山豬溝、烏鬼洞,觀珊瑚礁海岸、穿行海蝕洞穴縫隙、尋覓生痕化石 |
| 17:00 | 蛤板灣踏浪觀夕陽,在涼涼海風中... |
| 晚餐:民宿味道 | |
| 晚上 | 船長說海島生活... |
| 宿:小琉球 島上民宿 | |
| 太陽二 漁島信仰-海龜生活 三隆宮-碧雲寺-白沙港-東港-高鐵左營站 |
|
| 日出晨光,各自享用 | |
| 07:00- | 晨喚,活力早餐 |
| 08:00-09:00 | 島民信仰:三隆宮-碧雲寺 |
| 09:00-11:00 | 浮潛尋海龜 or 海岸覓龜蹤 受黑潮支流影響,海水溫度終年維持在25度以上,秋冬季節,沒有熱鬧的觀光人潮,可以舒服地享受海洋,深入淺出於海岸間,探索海洋生態。 |
| 11:30-12:30 | 午餐~海島風味 |
| 13:00 | 白沙港 採買...候船...回返東港 |
| 15:00 | 東隆宮 |
| 17:00 | 高鐵左營站,回返溫暖的家 |
| ※ 以上行程得依實際狀況做最適調整 | |
| ◆小琉球→最容易看到海龜的地方 在台灣,綠蠵龜族群數量最多、密度最高的島嶼! 獨立高屏外海的珊瑚礁島嶼,長4公里,寬2公里,面積6.8平方公里,環島海岸線12公里,是台灣離島中最不受東北季風影響的島嶼,旅遊時間四季皆宜,尤其秋冬季節,氣溫漸降時,因受黑潮支流影響,海溫終年維持在25度以上,是四季均適合浮潛探索海洋生態的良好潛地。 ◆綠蠵龜→ 近年環境意識抬頭,島嶼沿岸禁網的政策,周圍海域成為綠蠵龜族群數量最多、密度最高的覓食地,經公告為綠蠵龜重要棲息地,只要在漲潮時間,環島嶼海岸線都可輕易地觀察到海龜近岸覓食,空拍紀錄曾觀察到805隻海龜,如此容易見到這個列入第一級瀕臨絕種的保育類生物,成為到訪小琉球的最大目標。 ◆三隆宮→ 俗稱王爺廟,供奉朱府、池府、吳府三姓王爺,俗稱三府千歲。清乾隆初年,福建省人士陳明山攜帶供奉的三千歲王爺,乘小船平安抵達小琉球,即搭建草廟奉祀,為三隆宮之始。乾隆50年(1785年)擇「祖峰回顧、雙鳳朝陽」之地為廟址,並名「王爺廟」,相傳從開工至三府千歲金身安座吉旦,全鄉沿海黑皺魚群結佈成柱,喜游不退;歷經百年於民國22年(1933年)完成第二次瓦廟改建,一樣是「黑皺魚群成柱,優游沿海」;至民國37年(1948年)農曆11月16日新廟落成晉廟安座並正名為「三隆宮」。 迎王祭典→ 「迎王」是迎接值歲瘟王之意,他是奉天帶「玉旨」下凡奏准陽介「王爺」可以「代天巡府」的神祇,也就是說每三年一次,特准三隆宮的池、吳、朱等三府千歲,可以辦理案查出巡。以廟會的角度看,「迎王」可視為本鄉全島性的繞境活動,其意義仍系「王爺出巡,綏靖轄域」的祈安範疇。 早期島上的王船祭並沒有製作王船,而是在迎王的最後一天,把瘟王像送到東港,再一起乘東港的王船遊天河(燒王船)。民國74年(1985年)起,三隆宮開始自建王船,從此整個王醮活動完全獨立於東港,但祭典禮俗則大多模仿自東港王船祭。 迎王每三年一科(牛、龍、羊、狗年),約在農曆十月舉行。三年一次的迎王活動,散居各地的鄉民都要趕回來參與盛典,牽引王船繞巡全島,這不僅是小琉球最大的民俗節慶,也是最能凝聚全鄉鄉民向心力的一項活動,男人不分階級都是大輦的轎班,婦女則負責煮點心供應轎班、香客午餐,沿路都有飲料可供自由取用,遶境沿途也有辦案、封神之事,皆為本地迎王最大特色。 |
|
| ◆東港東隆宮→ 最著名的王爺廟,主祀溫府千歲。溫王原系唐朝進士于奉旨巡行天下時,遇難而亡,成神之後,常巡行閩、浙沿海,佑護往來船隻,是以漳、泉二州人民對溫王崇禮有加。清康熙23年(1684年)東港地區設置巡檢署,漳、泉移民陸續前來定居。康熙45年(1706年)東港海岸「太監府」附近的海灘上,一夜之間擱置大批自福建潮沖而來的木材,上書有「東港溫記」字樣。斯時溫王亦曾顯靈指示,欲在太監府舊址建廟,並諭示信依照木材的長短大小,揀選恰如其分的用途。溫王鎮台駐蹕已定,東港信徒乃恪遵神意,展開建廟事宜,並聘請名師雕刻溫王金身,擇吉安座。民國84年(1995年)改建牌樓為山門,86年〈丁丑年〉完工並建醮。完成後的東港東隆宮金璧輝煌,氣勢磅礡,屹立布南臺灣的碧藍穹蒼下,散發出溫王爺綿綿不絕的福祉,生生不息,直至永恒! |
|
【每人費用】單人住宿$;二人一室$元;三人一室$;四人一室$
【費用包含】行程內之膳食、交通、門票、導覽、車輛、司領服務費、保險(250萬旅責+20萬醫療)、雜支等
【費用不含】
第十八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應依下列標準賠償:
一、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遊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者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第十九條(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乙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事由。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