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到赤柯山和農家一起吃在地、玩在地,
花季時節,白日裡人潮如織,農家忙採收、忙應對遊客
山上住一晚,看臥佛山日出、看星空下的金黃,看花季時的山中晨昏
簡樸、自然、舒服、安靜......
| 太陽一 193樂德公路-赤柯山農家 玉里火車站-193樂德公路-范家愛玉-竹林湖-赤柯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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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0 | 玉里火車站集合,秋月商店前(候車室內售票區對面) |
| 10:50 | 193樂德公路 地質斷層、板塊交界;193地景藝術、松浦碾米廠、火龍果園區、馬泰林禮拜堂、織羅部落 |
| 12:30 | 午餐~織羅農家宴 or 松浦滷肉飯套餐 |
| 14:00 | 范家愛玉園區 愛玉DIY 實務體驗 |
| 16:00 | 上山~經竹林路段前往赤柯山 竹林湖、老屋、茶園 |
| 18:00 | 加蜜園晚餐~赤柯山在地特色料理 |
| 20:00 | 夜間活動,一夜好眠~ ◆ 觀星、縱谷夜景 ◆ 聊天泡茶說故事 |
| 宿:加蜜園、新品香農莊、逸品萱農莊、櫻之谷 | |
| 太陽二 赤柯山花田漫步-玉里走讀 臥佛山日出-田螺窪步道-玉里鎮上走讀-玉里火車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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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臥佛山日出 | |
| 07:00 | 早安,山中晨嵐,活力早餐 |
| 上午 | 赤柯山漫步 走訪汪家古厝、小台灣、197農場、綠點酒農、田螺窪步道,賞花海景觀 |
| 12:30 | 秋月食堂午餐~玉里麵套餐 |
| 14:00 | 玉里鎮上走讀 火車站的過去現在、樟樹育苗與樟腦戰略資源、仿玉里舊街 |
| 16:00 | 瑞蓮咖啡人文藝術空間 (自費) |
| -- | 玉里火車站解散,再見玉里,Go to Next |
| ※ 以上行程得依實際狀況做最適調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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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里鎮→ 玉里經歷了清朝時期、日治時代、國民政府到現代,鎮內包含客家人、平埔族(西拉雅.馬卡道.大武壟)、原住民族(阿美、布農、太魯閣)、漢人、新住民、二地移居等,使得玉里成為一個族群、文化、信仰多元的城鎮。在人文歷史方面有許多值得探索挖掘的故事,從清朝、日治、民國、現在,透過走讀旅讀的活動,認識這個全台最大的鎮、全台灣最大的米倉、全台最不觀光的地方,保有原來在地生活常態,真實地在地生活生產,最適合慢活、慢食、慢行的小鎮。 ◆走讀玉里街→ 50-70年代,玉里人口最多曾有46,000多人,20幾家金飾銀樓、4家戲院,伐木、礦業、鳳梨加工為當時鎮上三大產業。1961年設立的台鳳花蓮廠,是當時東部年輕人就業的重要所在,人口增多,風月及遊樂場所隨之增加,地方經濟也因此活絡,帶起玉里一片榮景。 → 玉里火車站:認識玉里鎮,從火車站講起 → 玉都戲院舊址:現為寶雅百貨商場,1968年開幕,由協和股份有限公司籌資興建。當年,玉里曾有玉都、天聲、玉山、新星等4家戲院。 → 玉里郵局:全台唯一留存的移動郵局,為服務193縣道上的鄉親。 → 洗衣亭:民國路和平路路口,為昔日婦女洗濯衣物之處,現在仍有在地居民每天早上去洗衣服。 → 玉里圓環:玉里之心,昔日玉里風華所在,圓環邊尚有老店舖及璞石閣旅社舊建物。 → 玉山戲院舊址:現為統冠商場。 → 協天宮:主祀關聖帝君,清代應「開山撫番」政策,飛虎軍提督吳光亮率軍闢中路來到玉里地區所興建的廟宇,為東台灣最早興建的廟宇。廟內收存有提督之弟吳光忠所提「後山保障」匾額。 → 彌陀寺:1928年創立,日治時期為真宗本願寺玉里布教所,戰後更名為彌陀寺,現存建築仍為1928年原始建築。 → 上學街:日治時期官舍街 → 樟樹王:位於玉里派出所內,為日治時期花東樟樹育苗中心,周圍仍留有多棵老樟樹。 → 玉里天主教會:劉一德神父(義大利籍) → 八通關越道路起點標遺址:日治時期位於玉里支廳前的十字路口,有座石柱佇立於街角,為橫貫中央山脈、連結西部竹山與東台灣玉里的八通關越道路起點碑。 → 華山寺:日治時期淨土宗玉里布教所,現存有1924年阿彌陀佛古碑及百年山茶花。 → 玉里麵製麵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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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柯山→ 山上農家 917農莊 萱園居無毒農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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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成行
【每人費用】二人|三人一室$8,800元,四人一室$8,500元
【費用包含】
第十八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應依下列標準賠償:
一、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遊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者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第十九條(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乙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事由。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